[股权众筹] 私募平台将告别“众筹时代”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 来源: IT时报(上海)   作者:IT时报记者 潘少颖 吴雨欣

股权众筹近几天都在颤抖!起因是8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而且正在部署启动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股权众筹平台将掀“改名潮”

检查将会持续一个月。此次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募和私募之分,实际上,各方对“股权众筹”术语的界定和解读一直存在分歧。2014年底,证券业协会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普遍认为是将股权众筹划分为“私募”和“公募”两大模式,“私募”指的是现有股权众筹平台。而近期十部委的《指导意见》以及此次的《通知》,则把众筹的定义收窄了。

“现在的股权众筹被要求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在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里铮看来,现在,股权众筹的定义已经变了,过去所称的“公募股权众筹”被重新定义为“股权众筹”,而过去所称的“股权众筹”,将被赋予为“私募股权融资”的专称。

因为定义的改变,京东金融副总裁、股权众筹业务负责人金麟表示,很多原本称自己为股权众筹的平台面临集体改名的压力。

据了解,京东众筹、天使汇、大家投等多家平台负责人纷纷宣布自家平台属于合法合规的“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范畴。“天使汇是天使合投的平台,不论是从运作方式还是平台项目来讲都不是公募股权众筹,如果一定要从公募和私募的角度来讲,我们应该属于私募股权融资的范畴。”天使汇相关人士说。

一位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预计接下来不少平台会进行改名,或改名“互联网投融资平台”,或改名“股权融资平台”。

绕红线、打擦边球现象屡屡发生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正处于大发展时期,但却形成了“人人皆可做众筹”的氛围,实践中部分平台存在违规事项较多,投资人混杂、投资项目风险过高等因素。“不少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的各种活动公开宣传、募资,将一些非特定投资人的项目打包成私募投资基金,在公开与非公开中可能踩‘红线’,这些都是与监管冲突的地方。”一位业内人士告诉《IT时报》记者。

一家专做股票众筹系统的高管告诉记者:“几乎所有的平台都是面向公众进行宣传,投资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投资人均为不特定群体。证监会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应该是公募性质,但现在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平台,只能属于私募性质的股权众筹,如果按照《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这些平台多数都违规。”

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联系了几家股权融资平台时发现,若想成为合格投资人,门槛并不高。例如,自称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众家投,除了实名注册平台会员、上传身份证照片 、绑定银行卡等外,并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或审核资产。而众众投则自称股权融资平台,面向普通投资者,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你认可我们的模式,不会对投资人审核资产,基本要求是你是大陆居民就行。”投资流程与众家投类似,上传身份证照片进行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开通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即可,而对于私募所要求的个人资产、抗风险能力等没有要求。在郭里铮看来,这种就是打擦边球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公募性质,“要具体判断还要等细则出台。”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要判断平台是否违法,其核心在于其是否‘公开发行’,面向的投资者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为绕开这条红线,大多数平台采用实名认证和资格审核的方式去解决不特定性的问题,同时通过代持或者设立投合体的方式,守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法律红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参与《证券法》修订工作的杨东告诉记者。

一批小平台或被淘汰

更令行业颤抖的是,《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

据36氪相关人士介绍,监管部门会对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资质进行核准,而对平台上的项目则采用报备制,具体哪些内容还要等《证券法》出台才能明确,但可以想象得到至少包括名称、业务、团队和募资计划。

今年4月底,《证券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审议,杨东预计,《证券法》修改如果顺利,证监会将出台股权众筹监管办法以及私募股权融资的管理办法。如果不顺利,证监会可能会先出台私募股权融资的管理办法以及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管理办法。

在杨东看来,只要目前正在开展的股权众筹活动是合规的私募范畴、严守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两条红线的话,影响不大,只是不宜再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

在业内人士看来,一批小平台会被淘汰。“公募平台要符合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要有牌照,而私募平台要确保有优质的投资人和投资项目,并且要备案,这对一些小平台来说是一种压力。”郭里铮这样认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一些股东人数超过上限的公司或者募集过程中且已有部分资金抵达的项目,如何核算其融资过程中是否合规等细节问题,则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考虑。